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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案例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 〔2025〕2号)

时间: 2025-06-18 01:26:38 |   作者: 客户案例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则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则,导致你公司发表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伪记载,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催促董事和管理层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严厉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强化信息揭露发表事务管理,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陈述。

  定时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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